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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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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消防救援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是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负责管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第三条 将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职责、教育训练司承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相关职责,划入国家消防救援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消防救援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消防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消防救援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消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编制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教育训练体系,负责消防救援院校建设有关工作。
  (三)组织指导地方专兼职消防队伍规划建设与指挥调度,与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立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
  (四)组织指导城乡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航空救援、特种灾害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等任务,协同组织其他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等工作,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五)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国家消防救援局要按照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国家应急能力体系要求,坚持战斗力标准,紧紧围绕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要,优化队伍结构布局,推动构建多元化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加强实战化演练,始终保持有生力量,全面提升队伍战斗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进执法理念、制度、作风等全方位深层次变革,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执法公示等制度,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提升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为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设下列副司局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办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承担火灾等灾害事故救援统计分析有关工作。
  (二)人事和教育训练司。负责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等有关工作。组织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教育训练体系,负责消防救援院校建设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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