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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
第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安全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指导行业安全培训
第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
第二章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条
第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民航安
第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至少
第九条 安全培训可采用集中和网络教学方式,其中集中教学时间不得低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通过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满足培训学时
第十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采用计算机
第十四条 考核期间,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进行现场监考,监
第十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可
第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在有
第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有效
第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有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由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全员教育培训有关要求,结合
第二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初始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
第二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安全培训与考核的监督检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依照本规定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
第二十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法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指民航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6日起施行,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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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培训与考核规定

【法宝引证码】CLI.4.5113009

民用航空安全培训与考核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航规〔2021〕42号 2021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与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安全培训与考核”),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切实提高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运输机场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事件调查员、安全信息管理人员等的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经营人、飞行训练单位、维修单位、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及地面服务保障等民航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下统称“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指导行业安全培训与考核工作,组织编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安全考核题库,建立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平台,组织实施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与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落实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安全培训经费,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完成规定的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未经安全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岗位工作。

  第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含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实施。
  第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民航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完成初始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且应当每3年完成复训。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始安全培训的时间分别不得少于32学时和64学时。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持有民航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书的人员,在培训证书有效期内首次参加复训后,应当通过安全考核。
  第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民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理论与方法、安全管理体系(SMS)、安全信息、安全作风、安全文化、应急管理、典型事件案例分析与讨论等。
  第九条 安全培训可采用集中和网络教学方式,其中集中教学时间不得低于规定总学时的65%,网络教学应当使用技术手段落实培训要求。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通过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平台发布下一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和考核计划。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管理制度,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
  第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满足培训学时要求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且无违纪违规的,可在考核后2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至少在补考后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考核。
  取得运输机场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事件调查员、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证书以及中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视同完成安全培训,可根据考核计划提前1个月向安全培训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安排其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采用计算机考核方式。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登录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平台,录入考核申请资料,注册通过后方可申请安全考核。
  民航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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