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法宝引证码】CLI.3.50063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1998]法行字第1号
- 公布日期:1998.05.17
- 施行日期:1998.05.17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
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1998年5月17日 [1998]法行字第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劳动监察指令书>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意见,即: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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