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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7.43337

人事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1993年8月13日 [1993]后司字第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
  为进一步完善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确定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与地方同步进行。资格考试的大纲、试题、时间、评分标准、专业的设定和报考范围、对象、条件等,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资格考试,由师以上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企业化工厂可由其人事部门,下同)组织,按照就近原则,到驻地国家统一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对于有关考试事项,各级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主动与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联系落实。地方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资格考试。
  三、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资格考试,由个人申请,经师以上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按当地统一规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和考务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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