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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7.28754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三线艰苦
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通知
((88)后生字第179号 1988年3月30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77号和(1985)4号文件精神,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工作的职工离退休后可易地安置。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的军队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需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应如实填写审批表,报主管部门核准,经全军综合平衡后,由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按军队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分期分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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