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
-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
-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
-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
-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
-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
-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
-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法宝引证码】CLI.4.217807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 公布日期:2014.01.24
- 施行日期:2014.03.01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2014年1月24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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