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
-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
-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
-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
-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
-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宝引证码】CLI.2.173287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 公布日期:2012.04.28
- 施行日期:2012.04.28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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