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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
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
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
11.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
1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
15.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
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
21.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
22.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
23.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
25.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
26.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
27.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30.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
32.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
3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7.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
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
42.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
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44.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有些亏损企业属政策性
45.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
46.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
47.由于各用人单位千差万别,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就差异
48.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49.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
50.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
51.当前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
52.关于国有企业在承包制条件下签订的“共保合同”,凡内容符合劳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
61.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
63.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
64.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
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
68.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
69.中央直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
73.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产和
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
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
78.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
79.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
80.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或职业病的确认意见不服,可依
81.劳动者被认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
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
83.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
8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
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为企业法人
87.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
88.劳动监察是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
89.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
9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
91.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含义是,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前三
92.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
93.劳动部、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
94.劳动部、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
95.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与
96.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
97.对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
98.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循下列原则:
99.依据《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国务院令第48号,1990年发布
100.地方或行业劳动部门发现劳动部的规章之间、其他规范性文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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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4.13739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部
1995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1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15.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21.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22.劳动法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3.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三)经济性裁员
  25.依据劳动法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无效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27.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法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2.按照劳动法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4.劳动法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7.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三十二条(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42.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六)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
  44.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有些亏损企业属政策性亏损,生产仍在进行,还能发出工资,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保证这些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45.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46.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47.由于各用人单位千差万别,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就差异很大,因此,国家不宜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目前,各地、各行业制定并向企业推荐的劳动合同文本,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劳动合同文本只能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48.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的规定,各地企业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职工,各地可以根据劳动法一百零六条制定一次性的过渡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9.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是否发给15%的工资性补贴,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劳动法一百零六条在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时加以规定。
  50.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
  (七)集体合同
  51.当前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范围。
  52.关于国有企业在承包制条件下签订的“共保合同”,凡内容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合同送审、备案手续;凡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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