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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4.11582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47号)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我们在征求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第一条 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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