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集体合同签订
- 第五条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
- 第六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
- 第七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
- 第八条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 第九条 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
- 第十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
-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
- 第十二条 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
- 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在不违反
- 第十四条 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
-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签字人为双方的首席代表。
-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
-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 第十八条 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
-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后,应在七日
- 第二十条 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但应在七日内向审查
- 第三章 集体合同审查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
-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
-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类企业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
-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
-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编号;
- 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十五日内应将《集体合同审查意
-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 第二十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对其中无效
- 第二十九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
-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 第三十条 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签订集体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受理和
- 第三十二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
- 第三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
- 第三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协调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
- 第三十六条 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各选派代表三
- 第三十七条 争议双方及其代表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第三十八条 协商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结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制作
- 第三十发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
- 第五章 附则
集体合同规定
【法宝引证码】CLI.4.11458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1994.12.05
- 施行日期:1995.01.01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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