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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法宝引证码】CLI.4.1056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
            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劳办发<1994>214号)


辽宁省劳动厅:
  你省丹东市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1994>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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