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法宝引证码】CLI.4.10562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214号
- 公布日期:1994.07.14
- 施行日期:1994.07.14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
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劳办发<1994>214号)
辽宁省劳动厅:
你省丹东市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1994>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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