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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
-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
-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
-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
-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
-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法宝引证码】CLI.2.100312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 公布日期:2007.12.14
- 施行日期:2008.01.01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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