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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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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日期:2018.10.20

【正文】

           公司企业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前言

编制部门:           公司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   年   月    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平等协商后发布并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集团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部、建设总部、开发总部所有在职员工,其中运营事业总部的劳动合同签续订及相关管理由运营在本制度框架下可制定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其他投资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实行岗位聘用。

第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人力部”)负责集团本部、建设总部、开发总部劳动合同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即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所有环节的管理;

(二)负责对劳动合同实行台帐管理制度,记录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签订、续订以及终止、解除等情况;

(三)负责经办集团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对外业务;

(四)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事宜;

集团公司工会指导、帮助员工和集团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六条 劳动合同种类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第七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称A合同),是指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员工初次与集团公司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至五年。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员工初次与集团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工作年限为五年及以上的,员工初次与集团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五年。

第八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称D合同),是指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没有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简称E合同),是指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简称T合同),是指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最迟应在用工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完毕。

第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集团公司与劳动者均应如实履行各自的告知义务。

(一)集团公司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二)劳动者应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如实说明本人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一《录用通知书》);

第十三条 除经市委组织部任命或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的人员外,员工与集团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得签订D合同。市委组织部任命的人员可在初定或续订合同时与集团公司签订D合同。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首次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试用期,但签订E合同和T合同除外。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按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补充件、附件、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附件是指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补充协议指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针对某些特定事项签订的协议,包括培训协议、岗位聘用协议、内退协议、病退协议等。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员工执一份,集团公司执两份(一份办理退工时存入员工档案,另一份由集团公司保存至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 履行完任意一种劳动合同后,双方经协商同意,可续签A合同或E合同,但除符合法定条件必须签订D合同外。

第十九条 员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或同意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集团公司应与其签订D合同:

(一)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二)员工与集团公司连续签订两次A合同,且员工没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续签程序

(一)集团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由员工、用人部门和人力部填写审批表后报总经理审批;

(二)投资企业员工:每年四月底前,各投资企业将拟签订D合同的人员名单及说明经各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交人力部汇总,报集团公司人力部审批;其它种类劳动合同的续订由各下属公司自行管理。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 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集团公司。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集团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员工。

第二十三条 员工存在以下任意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含录用前被纳入且录用后其失信信息仍未被人民法院删除的情况);

(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集团公司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集团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含录用前存在前述情形,录用后股权未全部转让完毕的情况);

(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违反公序良俗;不诚实守信;

(四)被降级处理累计达两次以上(含两次);

(五)顶撞上级,屡教不改。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人民币10000元以上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集团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集团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集团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集团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第六章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五章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防治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集团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五)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六)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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