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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密码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徐晓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97524972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2771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0.04.10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密码行公司未对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密码行公司应支付徐晓婕2019年2月5日、6日、11日工资的判项内容提出上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徐晓婕担任何种职务及具有何种工作经验,均不能构成密码行公司依法支付徐晓婕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定抗辩事由,密码行公司关于不应支付徐晓婕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难以认定徐晓婕在签署《员工离职申请表》时已就密码行公司勾画、填写的辞退原因、开除原因及手写内容等与密码行公司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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