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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亮 聚焦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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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入职审批表,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30日,单某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人力行政部员工。单某某自2011年7月29日下班后,就未再到公司上班,且未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直到2011年8月17日,其给相关领导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内容为:“因我个人不认同公司的文化,特向各位领导提出辞职”。后单某某以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52.94元。

  单某某在仲裁庭审质证时出具了《员工录用审批表》《公司物品申请表》的原件,其中《员工录用审批表》载明:姓名单某某、性别女、部门人力行政部、工作地点北京……;聘用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共叁年,试用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共叁月;试用期待遇:基本工资 1500元、岗位工资1500元、各项补贴500元、加班工资500元,合计4000元:转正后待遇:……,合计5000元;审批表下方“人力资源部意见”以及“总经理批示”栏分别由相关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的签字。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原告某公司无须向被告单某某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52.94元。

  被告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关于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方面,双方各执一词,那么《员工录用审批表》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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