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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投资协定对我国劳工权利保护的影响

  第一部分

  2020年即将结束之际,中国和欧盟的国家领导人共同宣布完成了投资协定的谈判,并就中欧投资协定达成了最终的协议文本。目前虽然尚未看到协议的具体条款,但根据中国商务部和欧盟方面发布的消息,协议包含了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争端解决,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四大部分的内容。其中可持续发展部分专门涉及了劳工权益保护的规定。据国内某些自媒体的报道,中国在协定的谈判中有以下两段重要的承诺,即:

  一、“中国承诺,在劳工和环境领域不为吸引投资而降低保护标准,不利用劳工和环境标准达到保护主义目的,并尊重相关条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中国将支持本国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二、“中国还承诺致力于批准尚未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公约,并对尚未批准的两项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基本公约做出具体承诺”。

  由于中国过去在与其他国家或区域性组织签订的各种双边或多边投资协议中对保护劳工权益从未做出过如此清晰明确的承诺,因此中欧投资协议对未来中国的劳动立法,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的相关谈判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截止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已经承认并签署了国际劳工组织的22项公约,其中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八个基本公约(即核心公约)中的四个。这四个已经签署的基本公约包括: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第111号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以及第182号禁止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另有四个基本公约虽然同样涉及劳工权利保护,但一直未签署。

  多年来,中国政府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或贸易协定谈判时,均秉持“抓大放小、先易后难、相向而行”的谈判原则和策略,对比较复杂的保护劳工权益问题一直持保守谨慎的态度。直到2008年中国与新西兰进行谈判时,才首次将双方应承担作为国际劳工组织(ILO)成员的义务,承诺不会削弱或废止相关法律来鼓励投资,并强调要在劳工保护方面进行合作这样原则性的内容放入协议条款之中。此后2010年,中国又进一步在与东盟签署的货物贸易协定中同意,缔约方的有效合作将会促成ILO宣言和182号劳工组织公约中包含的核心劳工权利的实现。此次中欧投资谈判中,中国政府承诺将“致力于批准”尚未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公约,并明确“将对关于强迫劳动的基本公约做出具体承诺”,殊为不易。

  第二部分

  在中国政府尚未批准的其它四个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公约中,涉及强迫劳动问题的一共有两个,即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以及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这两个公约对什么是强迫劳动,什么是征用强迫劳动,以及对强迫劳动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救济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105号公约对强迫和强制劳动的定义有以下表述:

  (a)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的手段,或者作为对持有或发表某些政治观点或表现出同既定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制度对立的思想意识的人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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