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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20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鼓励员工奋斗,但必须坚守劳动法规

  • 公布日期: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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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2020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发布会举行。“员工是否可以自愿放弃年休假,奋斗者协议引争议”“《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引算法时代劳动者保护热议”入选,引发学者对新经济模式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热议。

 

  1月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2020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发布会在北京举行。一段时间以来在某些用人单位盛行的“加班文化”“996”,以及平台经济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引发热议。用人单位可以不同形式使用劳动者,但必须坚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成为与会专家的共识。

 

  奋斗者协议究竟是否有效

 

  在当天发布的十大影响力事例中,“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奋斗者协议引争议”入选。

 

  事件源于某技术公司产品经理曾敏(化名)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官司。这场拉锯经过一裁二审和再审,去年10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并没有支持曾敏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请求。

 

  这份曾敏手写的奋斗者协议书中,内容包括,为了获得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曾敏自愿放弃享受部分福利待遇,以及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即使从公司离职,无权也不会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后因与公司发生纠纷,曾敏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请求该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在仲裁和此后的法院两审、省高院再审中,这份奋斗者协议成为重要的裁判依据。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并无证据证明该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出具,故可以认定承诺书是曾敏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只需支付其正常期间的工资收入。

 

  该判决中引用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10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沈同仙指出,该案中,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安排了休年假但职工不愿休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

 

  沈同仙认为,对于是否放弃年休假以换取在企业得到分红、晋升、调薪等利益,劳动者具有选择权,协议是有效的,但前提是劳动者是出于真实的选择、这种利益交换可执行,并且交换的代价合理。

 

  “从案情介绍来看,法院只从民法的角度,审查了是否有证据表明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沈同仙说,“但基于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还应审查劳动者作出选择的内容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不得已的情形。”她还认为,企业承诺的调薪、分红、升迁可能只是“画饼”。

 

  工时制度影响劳动者权利保护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翟玉娟认为,一些网上晒出的奋斗者协议,职工承诺自愿放弃的不仅有年休假,甚至还包括放弃非指令性加班工资、陪护假等。

 

  去年9月,媒体曝光四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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