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 公布日期: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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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颖
【案情简介】
被告某福音健身馆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A某。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入职被告某福音健身馆,担任前台领班。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由底薪2300元/月+全勤100元。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至2020年10月24日,被告某福音健身馆从2020年10月25日起停业后,原告没有再上班。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通过其投资人A某的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工资给原告,其中,2020年9月21日,转账金额2300元,交易说明:八月份工资。2020年10月20日转账金额1000元,交易说明:还有一千四百元余款,九月份工资。
后原告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原告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25日解除;3.请求支付2020年9月剩余未发工资1400元;4.请求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未发工资2390.8元;5.请求支付2020年8月27日至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5020.8元;6.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5200元。某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理由:原告未能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通知书,提起诉讼。
法院依职权查明,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破产审查。后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破产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撤回破产申请。另查,被告某福音领秀健身馆的投资人A某的微信号。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福音健身馆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未发工资3312.64元给原告。
二、被告某福音健身馆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43.67元给原告。
三、被告某福音健身馆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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