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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一裁终局”

合作单位: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赵薇薇

  【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上述是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情形。以上海为例,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则如果裁决的金额低于29760元,即为终局。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不服,只能在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只有符合六种法定情形的劳动仲裁裁决才有可能被撤销: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律分析】

  实践中劳动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比例极低,而且中级法院受理了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并不影响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用人单位的诉权被加以限制,是为保证能够快速解决标的不大的矛盾与纠纷,劳动者通过终局裁决,可大大缩短维权时间,尽早实现自己的权益。

  但是已经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条、第49条的“一裁终局”制度,理由是此一裁终局并未“一视同仁”,而仅仅是针对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对裁决不认可,仍然有权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并不能在根本上达到既快速维权、又节约司法成本的目的。但在立法层面尚未做出修订决定之前,司法实践必须以此为依据。

  【关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涉及几个常见的具体问题:】

  一、“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如何认定?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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