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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待岗并拖欠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

合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白小雨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8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岗位为设计总监,月薪标准自2019年4月起调整为36000元,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21日甲公司为王某送达了待岗通知书,开始安排王某待岗,并每月向王某送达延迟发放工资的通知,王某未予回复,此后直至5月22日王某为待岗状态,甲公司在2020年1月至5月22日期间仅3月向王某发放工资3000元。王某因甲公司拖欠工资于2020年5月22日向甲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甲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1月1日至5月22日工资差额73266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3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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