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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依法惩治恶意欠薪 让劳动者劳有所得”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6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1.程某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程某旺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程某旺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截至2019年11月,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程某旺11885万元工程款,但程某旺未按约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拖欠2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88万余元。同年12月24日,黄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程某旺下达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程某旺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程某旺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支付,并将手机关机致使无法联系。2020年1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程某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1月16日,程某旺被抓获。1月23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程某旺释法说理,程某旺及其家属支付了欠薪476万余元,并以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还款140万余元,另余70万余元未支付且无抵押保证。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4月20日对其提起公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开展追缴欠款工作,联系律师反复做程某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案件开庭前,程某旺筹款将剩余的70万元欠薪支付完毕。检察机关根据程某旺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情况,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程某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

 

  1.依法批准逮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的数额大、人数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诉求强烈。检察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优先审查、从快办理,仅用一天时间就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程某旺的决定,及时回应了被欠薪农民工的关切,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2.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迅速联系程某旺的律师、亲属,耐心进行释法说理,充分说明主动缴付欠薪对程某旺量刑的影响,动员他们做好对程某旺的说服工作。同时,在提讯程某旺时,告知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如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多次耐心释法,程某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与其家属配合,偿还了所拖欠的大部分工资。

 

  3.持续追缴欠薪,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程某旺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继续与其家属、律师进行沟通。案件起诉后,又向程某旺阐明,全部支付拖欠工资可以获得从宽量刑,促成程某旺继续筹款支付剩余欠薪,最终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帮助213名农民工追回全部欠薪人民币688万余元。

 

  2.黄某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黄某洪承包了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某建筑工程,在发包方已支付其工程款9065万余元的情况下,仍拖欠7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51万余元。2019年8月9日,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某洪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黄某洪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大埔县公安局立案。经大埔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9月25日,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拖欠工资的人数及薪资数额,并督促黄某洪在起诉前将拖欠工资全部还清。在黄某洪付清拖欠工资后,检察机关根据疫情以来民营经济复工复产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了强制措施。案件提起公诉后,大埔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以黄某洪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黄某洪提出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引导侦查取证,查明事实固定证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本案,经分析研判,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案件存在证人取证难、薪酬和材料款区分难、拖欠人数及欠薪总金额确定难等问题。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详细列出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取证,完善证据,为依法认定犯罪事实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服务“六稳”“六保”。该案办理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检察机关在督促黄某洪及时足额支付欠薪后,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避免出现“办一个案件,倒一个企业,失业一片”的结果,既维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又保证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最大限度保障就业,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3.顾某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顾某保系江苏省常熟市某商业设备厂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顾某保聘请张某某等多名工人从事电焊、喷塑等工作,期间采用预发部分工资、拖延时间支付工人工资等方式逃避工资支付义务,拖欠张某某等24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后顾某保以逃离常熟、切断联系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20年1月18日,常熟市公安局对顾某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并于4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督促顾某保履行支付义务,5月25日,在顾某保认罪认罚并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后,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经依法起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判处顾某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典型意义】

 

  1.注重追赃挽损,运用多种途径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该案24名被害人,多数来自贵州、安徽等省的偏远地区,经济收入较低,疫情期间薪资报酬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起初,顾某保及其家属表示无支付能力,检察机关通过调取、核查顾某保的家庭房产、车辆及存款情况,对其支付能力进行研判。走访过程中,了解到顾某保经营的厂房可能被征收,并会获得一定数额的征收款,检察机关及时与村委会沟通协调,努力促成将征收收益优先支付拖欠工资,保障工人权益。在检察机关的积极协调下,村委会代为接收50余万元征收款,并在乡镇司法所、检察机关共同见证下,将拖欠的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到位。

 

  2.将风险防控贯彻办案始终,多部门联动化解矛盾。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加强与控申部门的沟通,并与乡镇司法所、市信访局等部门联动,共同组建信访矛盾化解小组。第一时间告知被害人办案进展,认真听取意见了解诉求,做好工人的情绪安抚工作,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了解掌握拆迁征收动态,督促征收部门加快审核办理力度,及时发放征收款项。

 

  3.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多维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针对顾某保到案后对自己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认识不到位,不主动积极配合的情况,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向其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督促其转变想法,诚意履行支付义务,真心认罪认罚。顾某保表示愿意将征收款支付工人工资,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同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4.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陈某系河南省商城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未支付该公司周某某等10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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