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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入税”的新阶段与影响

合作机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作者:喻鑫 李强强 王彤

前言
  2020年10月,全国14个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吉林、山西、山东、江西、四川、新疆、西藏、广西、贵州、湖南)人社和税务机关又集中性地同时发布公告(以下简称“2020年公告”),明确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至此,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级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基本上都划转到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一重大举措无疑会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社保压力,社保合规问题也将成为企业必须面对和重视的问题。
  1.“社保入税”全面落地是大势所趋
  为了缓解国家以及各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压力,国家于2018年出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的改革方案》,提出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政策指示。按照前述指示,2019年多数地区发布公告将事业单位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而企业“社保入税”暂缓。这一暂缓局面被14个省市集中发布的企业“社保入税”公告彻底打破。
  2020年公告的内容呈现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北京为代表的多数地区执行的“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权益记录查询、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等仍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负责,税务机构仅按照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提供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征收社会保险费用。另外一种是湖南执行的“税务全责征收”模式。企业应当自行向税务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应当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从上述国家政策的发布以及执行动态趋势来看,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从事业单位移交过渡到企业移交,从社保征收到税务代征甚至是税务全责征收,“社保入税”已经在全国省级范围内落地,并且可能在不久的将来,“税务全责征收”也可能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分阶段进行推广。
  2.社保数据与个税数据已经开始对比,社保监管力度可能加大
  在“社保入税”政策推出前,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等职能主要在于社保部门,而社保部门以往常用的监管手段主要是抽查与举报,监管力度有限。但有些地区社保部门在审查社保缴费基数是否合规时,已经开始与税务部门进行数据互联,将社保缴费基数与税务数据进行比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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