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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能否约定管辖?

合作机构: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小燕 


在审查劳动合同或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经常看到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条款这样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仲裁未解决争议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此类排他性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劳动争议能否如其他民商事争议般约定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仅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管辖,并未规定劳动争议可以约定管辖。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无效,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其法律价值。《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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