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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1.建筑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农民工对外以建筑公司名义从事劳动,应当认定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要旨


建筑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并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农民工对外以建筑公司名义从事劳动,且其上岗记录上有建筑公司所盖公章,应当认定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09)合民一终字第1540号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仅提供特定服务不受单位管理的劳动者与单位为劳务关系


案例要旨


劳动者以特定服务的方式向用工者提供服务并依约定取得相应报酬,且两者之间无人事隶属关系,劳动者未依照用工者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则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案号:(2009)宜民一终字第324号

审理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3.劳动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案例要旨


劳动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后受雇于新单位工作,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法院应认定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


案号:(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06号

审理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4.无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保障及劳动条件,仅按业务量计酬的,不是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要旨


不实行劳动用工管理、不提供劳动保障和劳动条件,且仅按业务量计酬的,不成就事实劳动关系。



案号:(2006)泰民一终字第281号

审理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上级主管单位出具介绍信和代管档案行为,仅据此不能认定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要旨

 

上级主管单位出具介绍信和代管档案的行为,系系统内部管理的一种手段,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条件,不能仅此认定上级主管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案号:(2006)昆民三终字第133号

审理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6.出租车自雇驾驶人与从事出租车客运的个体工商户之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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