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补休的几个问题
- 公布日期: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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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构:北京市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勃 闻琼
依照《劳动法》等规定,我们把加班分为工作日加班(加点)、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并据此确定不同的加班工资标准。本篇拟讨论如下三个问题:
1、工作日加班能否通过补休冲抵?
2、休息日加班补休的,有没有安排期限的限定?
3、员工拒绝补休,单位能否不支付加班费?
一、工作日加班能否通过补休冲抵?
《劳动法》规定:
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依照一般的理解,上述“休息日加班”可以通过“补休”来冲抵;“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加班”能否补休的,则存在争议。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
“二、······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有人据此认为,“工作日加班”也可以通过补休冲抵;但在我们曾代理的案件中,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确认申请人107.75小时延时加班和11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主张80小时调休冲抵前述加班时间缺乏依据,本会不予认可。”(沪劳人仲〔2014〕办字第68号)
由于“补充规定”法律位阶较低,且上述表述似有歧义,相当部分的裁审机关还是秉持“休息日加班可以补休,但工作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的观点。
上述案例,系单位主动以补休(调休)冲抵工作日加班时间;那么,如果员工主动提出补休的,能否冲抵工作日加班呢?
我们认为,鉴于上述争议,如双方同意进行冲抵的,单位应留存更为完备的书面文件,例如:
(1)员工明确知晓并自愿放弃可以获得150%加班工资的权利;
(2)员工主动要求通过补休的方式冲抵加班时间;
(3)员工不再向单位主张相对应的加班费。
综上,工作日加班可以通过补休冲抵,但应由员工主动提出申请。
二、休息日加班补休的,有没有期限限定?
如果没有安排补休期限的限定,单位可能会以“以后安排补休”的理由,拖延支付加班工资;从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安排补休有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呢?
大多数地区,并未对安排补休的期限予以明确规定;但江苏、江西等部分地区规定如下:
1)
江苏(不超过六个月)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2)
江西(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
二十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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