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
-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
-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
-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
-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
-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
-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由领导小组
-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
-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
-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
【法宝引证码】CLI.2.5177543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国办发〔2023〕33号
- 公布日期:2023.09.21
- 施行日期:2023.09.21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2月6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9月21日
2023年9月21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级自查。各省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级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省级政府考核年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