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法规 > 中央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
第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考务工作是指除命题组卷外与盲人医
第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工作遵循依法治考、规范有序的原
第四条 省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领导、监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二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五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所在地省级残
第六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具备承担考务工
第七条 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
第三章 考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考试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九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试工作程序。
第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保密工作的条件,严格遵守工作纪
第十一条 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未经培训
第四章 报名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 报名资格审核主要审核报考者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网上报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审核工作人员应在考试考务信息
第十五条 报名材料管理。资格审核结束后,须留存的考生相关报考材
第五章 考务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盲
第十七条 考务信息包括各种与考试工作有关的考务信息和电子文本。
第十八条 考试信息发布。每年考试工作开始前,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
第十九条 准考证号由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
第二十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报考人员报名
第二十一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考务工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有序进行,考务信息的收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建立考务管理工作舆情监测和报告制
第六章 考场设置
第二十四条 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
第二十五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辖区设置
第二十六条 每个考场考生人数不超过30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
第二十七条 考试场所的安全保密、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等须符合国
第二十八条 综合笔试计算机化考试考场局域网在考试期间必须与其他
第二十九条 综合笔试计算机化考试每个考场配备1名主监考员,监考
第三十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生人数,
第三十一条 实践技能考试候考室应以文字张贴或语音提示等有效方式
第三十二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考场附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考场周围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
第七章 考试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工作必须做到严格、严肃、严
第三十五条 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修订稿)和《
第三十六条 考生本人凭《准考证》(见附件4)、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三十七条 考生必须遵守《计算机化考场规则》(见附件5)。考场
第三十八条 从考试前一天15:00至考试结束当日晚21:00,
第八章 考试材料安全保密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综合笔试计算机化考试试题光盘、考试
第四十条 考试材料在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放
第四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材料在启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
第四十二条 考试期间,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必
第四十三条 考试全部结束后24小时内,综合笔试计算机化考试试题
第四十四条 考试全部结束后10天内,在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四十五条 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原则上采用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试卷保密室建设。保密室应为钢混结构的套间,设在二楼或二楼以
二、试卷保密室每次使用前必须经同级保密管理行政部门检查验收,并
三、试卷保密室管理。保密室由考试辖区专职保密员负责管理,需定期
四、通讯设备管理。严禁将手机等各种通讯设备以及具有摄像(除安防
五、突发事件管理。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考试材料泄密、失盗、严重损
标亮 聚焦命中
转第
下载 收藏 打印 分享

下载格式:

  • 全文:
保留字段信息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5.333383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盲医考委发[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
  原《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全盲医考委发[2011]1号)于2011年4月修订下发,通过几年来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实践,考试考务工作流程和实际操作不断改进完善,尤其是综合笔试2017年已经全面实现计算机化考试,考试试卷全部实现计算机化电子试卷,实践技能客观化考试加快推进,穴位定位部分考评也已经全面实现设备评判,一些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的内容和流程发生了较大变化。经研究,决定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部分内容进行重新修订。
  相关考务工作按照修订后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考务工作是指除命题组卷外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有关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工作遵循依法治考、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领导、监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工作。


  第五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所在地省级残疾人联合会领导下,在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业务指导下组织本辖区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工作。
  各区域性考试中心受所在地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领导,由所在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具备承担考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制度、物质条件和人员条件,按照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颁布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基本工作要求(试行)》中的各项规定搞好业务建设。
  第七条 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两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和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第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考试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应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由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并在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试工作程序。兼职考务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保密工作的条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应主动申请,并回避接触试卷等考试材料。
  第十一条 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未经培训不能上岗。


  第十二条 报名资格审核主要审核报考者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各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受理报考人员的报名工作,并对报考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初审,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考人员报名资格,对复核通过的报考人员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网上报名按照系统操作流程和提示要求录入报考人员个人信息,规范上传报名材料。现场报名由报考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从业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各设区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报名审核,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受理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相关材料。报考人员按要求完整填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报名申请表》(见附件1),认真逐字核对个人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审核工作人员将考生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并在报名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报名信息汇总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进一步核实报考人员报名资格,采取多种方式公示复核通过人员,并将公示结果书面上报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审核工作人员应在考试考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未通过原因,并将不合格原因及时通知考生或考生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报名材料管理。资格审核结束后,须留存的考生相关报考材料在考试辖区保存一年。当年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结束后,考生考试合格者,考试辖区应将考生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报名申请表》发给考生或所在单位,按要求保存于考生人事档案中,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十六条 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信息管理系统》及《网上报名系统》的建设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考务信息包括各种与考试工作有关的考务信息和电子文本。考务信息是考试管理、资格审核、阅卷评分、成绩管理、合格证书管理和考试结果统计分析的基础。
  第十八条 考试信息发布。每年考试工作开始前,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的决议,公告年度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时间及有关事项。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采取相应方式向所辖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盲人群体发布考试相关信息。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考试信息后,应按要求开展报考人员报名工作并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准考证号由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一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
  □□  □□□□  □    □□   □□
  考试辖区  年度  用卷类别  考场  考生序号
  准考证号中的用卷类别填写代码“1”为现行盲文,“2”为双拼盲文,“3”为汉文大字版,“4”为计算机化;考生序号必须按本考场分别从1至30依次编排。
  第二十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报考人员报名资格复核公示后,在考试考务信息管理系统内编排综合笔试计算机化考试考场分布和实践技能考试考站分布,并导入考生信息。从考试考务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人数汇总暨考试材料用量表》(见附件2),在按规定时间内上报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和备案;对审核及公示通过的考生发放准考证。
  第二十一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考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上报各种考试考务信息,做好考试考务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考试考务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国的考务信息汇总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有序进行,考务信息的收集、录入、汇总、报送应确保准确无误。未经上一级考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务信息表报和电子文本。
  第二十三条 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建立考务管理工作舆情监测和报告制度。考务管理工作报告包括舆情、简报、总结、事故专报4种。舆情监测是涉及考试有害信息的舆情监测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报告程序一般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至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考试场所内的考场设置和管理工作。考场设置应以方便考生答题、方便监考员检查、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和考试纪律为原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辖区设置计算机化考试考场时,每个考试辖区只能设置一个考试局域网。特殊情况需设置多个考试局域网的,需报请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根据上报数量发放考试材料并处理考生数据。考试辖区根据考生人数、机位数等情况可设若干考场。
  第二十六条 每个考场考生人数不超过30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高矮适中,考场不得留有影响考试的任何物品和字迹。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机,前后间距应在80厘米、左右距离在50厘米以上。计算机化考试考场应有稳定的电源,每考场中设置备用机位数为5%-10%。考场考生座位编排情况,应严格保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七条 考试场所的安全保密、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要求。考场应设有符合保密要求的试卷保密室及考场试卷保管室。
  第二十八条 综合笔试计算机化考试考场局域网在考试期间必须与其他网络断开(包括办公网、互联网等),严禁与考试无关的终端接入,严禁在局域网内使用无线网络传输设备。计算机化考试考场的设置要按照考场设置标准执行。
  每个考试辖区综合笔试计算机化考试系统管理员不少于2名,电力保障人员1名。
  第二十九条 综合笔试计算机化考试每个考场配备1名主监考员,监考员1至 2名。考室内设有若干考场的,每增加1个考场,监考员应增加1名。考场外设若干巡考员、引导员。监考员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并上报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监考员必须遵守《计算机化考试监考员守则》(见附件3),严格按照规定主持本考场考试。监考员必须在计算机化考试系统内如实填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计算机化考试考场记录》。
  第三十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生人数,设若干实践技能考试考组及候考室。实践技能考试分为第一站、第二站两站式,其中第一站与第二站数量设置比例应为1:2(第二站设A、B两个分站)。实践技能考试第二站中穴位定位和单项手法操作,可采用客观化设备进行考评,每分站应配置设备操作员不少于1人,第二站面积应不低于15㎡。每站(分站)至少设2名考官,其中1名为主考官,每2个考组设1名巡考官。考官及巡考官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聘任,并上报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实践技能考试各站(分站)之间应有物理隔离,不能相互影响,场所内通道能满足考生在考站间单向流动,行进路线独立不交叉,并具有明确的引导标志。每一考站按要求配备实践技能考试所必需的物品、器材,考生和考官进入实践技能考试场所须着工作服。
  第三十一条 实践技能考试候考室应以文字张贴或语音提示等有效方式明示考生须知、考站分布图及考生分组安排。候考室应按考生分组情况划定候考区域。考生进出候考室和考站由引导员引导。
  第三十二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考场附近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并创造条件方便考生就餐和休息,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考场周围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考场外围显著位置应悬挂横幅、张贴或摆放《考生须知》、《考场规则》、《考场分布图》及《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违规处理内容,并设置存物处。


  第三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工作必须做到严格、严肃、严谨、严密。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修订稿),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下,主持本辖区和在本辖区内设有区域性考试中心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修订稿)和《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基本工作要求(试行)》,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有领导、组织、管理本辖区和本辖区内区域性考试中心的考试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辖区发生问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考生本人凭《准考证》(见附件4)、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参加考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士兵证)。
  第三十七条 考生必须遵守《计算机化考场规则》(见附件5)。考场内如发生违规问题,由监考员按照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颁布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处理暂行规定》处理,监考员应填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场违纪违规登记表》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