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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7.17894

民政部 财政部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
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1993年6月10日 [1993]政干字第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离退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630号)和《关于调整军队部分干部职务薪金(工资)档次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679号)规定,经研究确定,给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3月1日起,军队离退休干部按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增加离退休费。每人每月标准:军职70元、师职60元、团职50元、营职40元、连职30元、排职2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16元。
  按以上规定增加离退休费后,军队离退休干部不再执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301号文件,已按离退休费10%计发给个人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二、从1992年10月1日起,军队离退休干部再按原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增加离退休费。每人每月标准:正军职和专业技术3、4级22元,副军职和专业技术5级20元,正师职和专业技术6级18元,副师职和专业技术7级以下16元。
  被拘留或被审查,1992年10月尚未判决或作出结论的人员,待判决或审查结论后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或被开除党藉、军藉的,不得增加离退休费;给予其他党纪、军纪处分的,从批准处分的下月起增加离退休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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