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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4.17598

       人事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
           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9日 人薪发[199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范围,限于现归地方建制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在职干部。
  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和津贴档次的确定
  (一)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人民武装部各职务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
  副厅级:一档100元,二档105元。
  正处级:一档90元,二档95元,三档100元。
  副处级:一档80元,二档85元,三档90元,四档95元。
  副科级:一档76元,二档80元,三档85元,四档90元。
  科员:一档72元,二档76元,三档80元,四档85元。
  办事员:一档64元,二档68元,三档72元,四档76元,五档80元。
  实行上述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后,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的确定
  上述列入执行范围的人员,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基础上,按照本人现任职务以及规定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相应津贴档次。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划分,与人民警察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今后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要与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的正常运行脱钩。现作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从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的年限,工作满12个月为1年。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均计算到1994年12月31日止。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的确定,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副厅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6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2.正处级。现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或政委的正处级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他正处级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3.副处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4.正科级。现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领导职务的正科级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任不满3年的、参加工作满26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其他正科级人员。德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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