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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劳动人事工作同地方有关部门加强业务联系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7.122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
军队企业劳动人事工作同地方有关
部门加强业务联系的通知
(〔1994〕后生字第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人事厅(局)统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各总部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根据中央军委〔1993〕8号《中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队生产经营的决定》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2号《贯彻<中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队生产经营的决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军队的各类生产经营由总后勤部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总后生产管理部承办;有关军队企业的人、财、物等项工作由生产管理部统一管理。按照上述原则,将军队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划归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机关、部队事业单位以及农场、军人服务社等单位的劳动人事工作仍由后勤司令部门归口管理。
  为加强军队企业劳动人事工作,经批准,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成立企业劳动人事局,大军区级单位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及其所属的企业管理局(含行业管理局)成立相应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机构。军队企业化工厂、军马场、经营性公司、军办厂矿、对外经营的宾馆、商店和家属工厂等企业(以下简称军队企业)的劳动人事工作统一由各级生产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各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工厂管理部门的劳动人事工作,由总后生产管理部直接领导和管理。
  军队企业劳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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