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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
二、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
三、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未就业随军配偶),依照本办
四、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
五、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
六、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
七、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调整,由总政治部、总
八、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
九、本办法实施以前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1998年1月1日至
十、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
十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
十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十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按照规定应当参
十四、未就业随军配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
十五、正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会同后勤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六、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经批准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
十八、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军费预算,中央财政每
十九、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必须存入国
二十、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
二十一、随军前或随军期间有工作且参加失业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在
二十二、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未就业随军配偶人员名单及时送
二十三、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无工作随军配偶享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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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2.51383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
           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一、为了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三、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未就业随军配偶),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四、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审批与支付、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格认定,以及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并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工作。
  五、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一)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二)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执行。军队确定的岛屿类别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地区津贴规定〉的通知》(〔1998〕后财字第331号)执行。
  六、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60个月;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8%的比例逐年递减。递减后的基本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七、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调整,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八、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按6%的比例缴费,国家按5%的比例给予个人账户补贴。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
  个人缴费和国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的比例,根据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变动情况,由总后勤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调整。
  九、本办法实施以前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年限,可根据自愿原则,在本办法实施当年,个人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全部记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补缴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以及在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本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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