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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泰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运河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90013732
  • 案由:
  • 案件字号:(2019)京03民终15423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19.11.21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科泰克公司提交的三组证据均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法定形式,亦缺乏与本案的关联关系,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庭审陈述,朱鹏飞主张运河人公司以其与科泰克公司《劳务派遣协议书》到期为由将其辞退,运河人公司主张系朱鹏飞自动离职,但鉴于双方均未就各自主张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运河人公司应当依法向朱鹏飞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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