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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劳资双方规范签约 北京一中院发布《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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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制度事关劳动者择业自由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有着重要意义。10月22日,北京一中院召开“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引导用人单位、劳动者合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014年至2019年6月,北京一中院共审结竞业限制案件211件,具体来看呈现以下特点:科技、教育行业案件多发,分别占全部案件的18.01%和10.9%,涉诉行业呈扩张趋势;技术、销售、培训岗位案件多发,涉诉岗位呈泛化趋势;单一诉求多发且争议焦点近七成集中在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和补偿两项上,案件标的相对较大;案件调解率不足5%,明显低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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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北京一中院马来客副院长从“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认定困难”、“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认定困难”、“竞业限制补偿约定不明情况多发”、“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不规范情况多发”及“竞业限制协议主体及期限违法情况多发”等五个方面介绍了竞业限制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并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何依法维权提出了相应建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和期限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在协议中就补偿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以及违约金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要加强相关证据搜集保存。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时,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补偿,如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补偿,劳动者需及时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此外劳动者应按照约定认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全面了解新入职单位的业务类型,避免违反相关义务。

此次,北京一中院发布的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对竞业限制主体、最长期限、竞业限制补偿及违约金等典型、多发、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十大典型案例中既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损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也有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度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导致竞业限制约定被认定无效的,体现出法院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保护的审判理念。

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一、员工手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不等同于竞业限制约定

沈某于2012年入职某公司。公司员工手册中载明: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高级员工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或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2013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后沈某以其履行了竞业限制约定为由要求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员工手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不是某公司要求沈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故驳回了沈某的请求。

【法官释法】

员工手册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种,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凡属劳动合同调整的事项,应由法律有专门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依法作出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且竞业限制的对象、地点、补偿等事项因人而异,不应通过一般的方式来事先约定。因此,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的方式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拘束力。

二、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韩某于2011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内韩某及其亲属不得从事与某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2016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后韩某主张竞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中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故该部分约定无效,但其他内容合法有效,韩某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单位将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扩大到劳动者的亲属,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故韩某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三、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的部分应属无效

周某2005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周某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与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2016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后周某主张竞业限制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超过二年期限的部分无效。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期限的部分无效。

四、经营范围重合并非认定竞争关系的唯一因素

金某于2017年6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同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后某公司主张金某离职后入职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A公司,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A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和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两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

法院审理后认为,仅凭经营范围的重合不足以证明A公司与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故未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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