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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0〕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日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规定移交流程及后期管理服务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139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

 第二章 移交内容和流程 


第四条 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手续:

(一)人员移交。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居住的退休人员移交其居住地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服务。

(二)档案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其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移交前已死亡的退休人员档案由企业保管。

(三)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其居住地社区党组织。


第五条 企业整体移交流程


(一)人员移交

1.由国有企业与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政府签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

2.国有企业向退休人员告知移交事项后,向居住地所在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报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核对退休人员信息后予以接收。

3.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对接收的退休人员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报送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备案。

4.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

5.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将接收的退休人员信息发送至退休人员居住地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不在哈市居住的和失联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所在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二)档案移交

1.国有企业按照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所属区县(市),对退休人员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填写《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花名册》(电子版和纸质版)。

2.国有企业分别向各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档案移交申请,待档案管理部门通知可移交后,按要求有序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人事档案。

3.各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认真核对《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花名册》,逐一审核退休人员档案,审核通过后予以接收,并与国有企业签订交接书。

(三)组织关系移交

按照各级组织部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流程及工作要求执行。


第六条 国有企业新退休人员移交流程

(一)人员到社区报到

由国有企业通知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一个月,携带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居住地房证(租房证明、购房合同)到居住地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采集基本信息,领取《信息采集确认回执》交予企业。企业完成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后,将《信息采集确认回执》交予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将新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二)档案移交

国有企业经办人员到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组织关系移交

新退休党员到企业申请将组织关系转移至街道和社区。


第三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七条 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为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八条 由社区退管服务机构指导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引导和动员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开展活动。可以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一般以30-50人为宜。小组组长由退休人员推选组中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身体条件较好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一)提供养老金调整、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咨询和待遇查询服务;

(二)提供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

(三)提供医疗保险方面服务。


第十条 组织退休人员活动。各区县(市)政府要整合辖区资源,完善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场所。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根据社区实际条件,积极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并制定切实可行、形式多样的活动计划,丰富退休人员生活。


第十一条 开展退休人员健康工作。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走访慰问制度。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工作,制定走访慰问计划,明确走访慰问标准、范围、时间、方式,对高龄、重病、孤寡、伤残、特困、军转等特殊企业退休人员群体定期进行走访慰问,优先提供服务保障。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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