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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哈政规〔2020〕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并根据国家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全面公开全国统一负面清单。全面排查清理各类违规制定的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时取消和减少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附加条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存在的对民营企业设置限制或排斥性条款进行专项清理。鼓励民营、中小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按照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营商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二)优化企业退出机制。推进简易注销改革,扩大企业简易注销使用范围,简化注销手续。积极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一般税务注销实施“承诺制”容缺办理程序,实现即时办结。推行注销“一网”服务,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适时由45天压缩为20天(自然日)。(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营商环境局、冰城海关分别负责)


(三)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除上级明确要求和投诉举报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同类检查每年每户企业不超过1次;抽查计划和事项制定后立即公示,抽查结果在检查结束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建立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联合惩戒。推进“互联网+监管”改革及平台建设,归集共享各类数据,在全市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全覆盖和监管过程全记录。(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双随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分别负责)


(四)建立诚信履约机制。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不按照协议约定兑现承诺的“新官不理旧账”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统筹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对无分岐欠款,要于2020年10月底前全部清零,并严防新增欠款。对推动清欠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国有企业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依法纳入信用黑名单。严格执行国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营商环境局、各拖欠单位分别负责)


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五)降低税费成本。严格落实“减税降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国家和省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做好事前告知、事中提醒。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落实延期缴纳税款等税收帮扶措施。凡无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涉企收费项目和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除政策法规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必须按照下限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清退保证金。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必须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分别负责)


(六)降低用能成本。落实工业企业两部制电价,指导工业企业按照生产用电特点和变压器容量、合约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等,合理选择基本电费缴纳方式,并及时办理暂停、减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并实行承诺办理、简化程序。加强供热、供气企业价格监管,防止垄断价格销售。制造业企业内部供电、供热和供气设施一律由企业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并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验收,由验收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部门不得重复验收。(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七)降低用地成本。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周期,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内,按照企业需求申请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已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在建设方案报批时,可安排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孵化器、研究所、实验室、职工宿舍等)相关内容,但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对科研、孵化器等建设需求比较大的工业项目,可在供地前通过调整规划,在拟用地范围内单独规划科研等相关用地性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整体出让。对2020年以前,在国有土地上建成并已投产使用的制造业企业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推进其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工作;对涉及的各类先征后返保证金,已超过原规定保证时效且未发生对应保证事项的,原则上一律免除,其他费用在充分考虑企业发展情况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减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分别负责)


三、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八)深入推进产融合作。建立系统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产融对接机制。通过召开银企座谈会、民营企业项目推荐会、产融对接会,实现银企良性互动,提高产融对接效率。利用省市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载体,定期发布我市企业融资需求,解决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健全企业和项目白名单制度,为企业融资提供信贷支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融资辅导和政策培训。(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分别负责)


(九)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建立企业上市协调机制,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解决上市和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各类问题。对通过黑龙江证监局备案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奖励200万元;对申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被正式受理的民营企业,奖励100万元;对中小企业采取股权融资形式引进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的,按引进外地资金总额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重点加大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科创型、高成长型企业贷款补助力度,降低企业利息成本。引导银行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鼓励其通过调整内部绩效考核等方式,将享受优惠政策产生的红利充分反映到降低贷款利率上来。对小微企业严格落实相关收费减免要求。推动银行提高信贷审批及放款等环节效率。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相应降低企业担保费、押品评估费等费用负担。对在哈银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奖励。(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营商环境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十一)缓解企业融资难。设立政银企共同参与的网上运作平台,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落实无还本续贷、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种,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的资金周转成本。充分发挥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的作用,扩大企业贷款周转金覆盖面和利用率。支持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订单、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贷款,满足民营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十二)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组建政策性担保集团,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鼓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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