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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灵活就业管理办法、年终奖发放规则

合作机构: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作者:高鹏飞 


今天和你分享三条信息:


1. 最高法院发布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解释


2. 广东发布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3. 广州中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年终奖的发放规则


一、最高法院发布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解释


信息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1日


原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COKWgAzA5Kb8eKvNSRAcA


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这个规定一共二十九条,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密义务和保密措施、侵权判断、民事责任和行为保全等方面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虽然这个司法解释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规定,但是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保密和竞业限制案件也有很多启发和借鉴,而且对用人单位在构建和完善保密和竞业限制的制度体系、协议文本和调查取证等方面也有很多启发和借鉴。


总之,一句话,这个司法解释非常重要,值得深入研究。


我列举几个条文,你可以感受一下。


比如,第五条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又比如,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再比如,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员工、前员工是否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以考虑与其有关的下列因素:


(一)职务、职责、权限;

(二)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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