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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劳动法问题之职务侵权

合作机构: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作者:高鹏飞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法典化时代。


今天再次和你聊一聊民法典中的劳动法问题。


为什么说是再次呢?因为这个月的月初,准确的说是7月8日,我在第189期飞常说法中,已经第一次分享了民法典中的劳动法问题。主要讲了五个方面,分别是可能发生的裁判理念的变化、可能发生的沉默的法律效力、职场性骚扰、个人信息保护以及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


但是,因为当时这个主题还没有准备好,是强行起飞、空中加油。所以,五个方面都是点到为止,没有展开。当时我说,以后如果有机会,我会想办法补回来。


今天,我稍微弥补一下,稍微展开分享一下关于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前后对比,不难发现,《民法典》增加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并将“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劳务派遣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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