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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材料造假,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合作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其元 


【案情简介】


张晓于2015年6月8日入职美伦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双方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后美伦公司查明,张晓存在学历、工作经历等入职材料造假行为,便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并送达了《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张晓认为美伦公司没有明确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和方法,其主张的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没有依据,遂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美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裁决支持了张晓的仲裁请求。美伦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认为张晓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法定期间内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晓的学历、工作经历确系造假。虽然美伦公司在招聘录用中未单独明示劳动者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但根据诚信原则,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背景资料是劳动者就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无需明示。美伦公司据此认定张晓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故,判决美伦公司无需向张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解读】


一、员工凭虚假材料入职,可否据此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双方均有如实告知对方与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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