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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高院意见:后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降低用工成本?

  • 公布日期:2020.05.12
  • 主题分类:

合作机构:北京市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勃 闻琼 

  

如果员工坚决不接受调岗降薪、轮岗轮休、待岗等方案;企业也不能单方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那该如何降低用工成本呢?


2020年4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北京解答”)。


之前,上海、广东、山东、河南、四川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合肥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针对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指导意见或解答。


我们结合上述文件,仅就其中企业较为关心的“如何降低用工成本”问题,做简单解读。


一、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


由于新冠疫情对单位和劳动者均造成了巨大影响,故各地高院在出台的相关意见中,多有兼顾、平衡两者关系的表述。例如:


北京解答”:


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克时艰,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复工复产中“双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以下简称“上海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


2. 坚持平衡保护原则。案件处理要始终贯彻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并重的原则,既要注重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就业,又要努力为企业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办理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河南指引”)


16. 注重利益衡平


······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理念,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客观情况,努力寻找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最佳利益平衡点和结合点。应注重引导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保留劳动关系,稳定工作岗位。充分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工会的联动协作,促使劳动者与企业和解协商、分担责任、共渡难关,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可见,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外,审判机关也充分考虑到了疫情对于企业的严重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进行了突破性解释。


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工资待遇问题


疫情期间,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员工无法返岗工作。对这种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情形,有些国家和地区,采取政府买单的做法,给予不能返岗工作的劳动者一定数额的补贴。例如北京市实行的“在京参保滞留湖北人员临时性岗位补贴”政策。


除此之外,各地高院也根据不同情况,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归纳如下:


1、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


对于该类劳动者,早在2020年1月24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已经规定单位应支付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广东解答”)也认为:


5. 劳动者请求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


北京解答”对于上述“工作报酬”,又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10.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期间,用人单位安排上述人员灵活办公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上述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


即在上述期间的报酬,指工资中的固定构成部分;单位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


同时,“北京解答”和“广东解答”也认为,如果劳动者本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或规定,导致被隔离或观察的,单位可不支付工资。


北京解答”: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本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比照事假处理。


广东解答”:


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2、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的情形


除上述隔离治疗或医疗观察期外,现实中还存在因封城、封路、停航、异地返回隔离措施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形。根据各类文件,一般认为应依照如下顺序处理:


(1)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度内休息日等);


(2)未复工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单位应和员工协商调整期间工资;如协商不成,应支付正常工资;


(3)超过一个月的,参照停工停产的规定支付生活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北京解答”:


12. 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度内休息日的,按照相关休假规定或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未复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未复工时间较长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对于滞留湖北未返京劳动者自2020年3月起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按照《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办字〔2020〕30号)执行。


广东解答”:


6. 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劳动者请求不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河南指引”:


劳动者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山东纪要”):


针对企业因疫情防控而停产停工,或者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3、安排待岗


一般来说,降低工资(仅支付生活费)只能通过“协商一致”或“停工停产”来实现。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部分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安排劳动者待岗。


北京高院认为,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无法返岗的,即便双方未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以安排劳动者待岗,并支付生活费。这是一项对用人单位较为有利的突破性意见。


北京解答”:


15. 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或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返岗复工,用人单位未经过协商一致安排劳动者待岗,劳动者以待岗安排未经过协商一致为由主张安排无效,要求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工资差额,是否支持?


答: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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