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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系列之企业复工安排实操解答

合作机构: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作者: 张宁  


第一部分:复工政策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开工开业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0〕5号)。


一、复工时间及2月9日前复工企业类型


省内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公共服务窗口单位、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于2月3日起正式正常开工开业。其他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除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的行业企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企业应执行山东省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相关规定。


二、青岛市企业复工政策依据


1.《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


2.《青岛市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第二部分: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劳动人事问题


一、企业能否提前复工?


不能。延迟复工的目的在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除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公共服务窗口单位、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本地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即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需提前复工的,部分地区还建立了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相关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如上海人社局于1月28日发布权威解答,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但山东省目前并未出台相关规定。


二、企业提前复工的法律后果?


延迟复工系地方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企业提前复工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具体如下:


1.疫情风险


职工来源地疫情、感染人群接触史易于排查,但路途中,特别是公共交通环境下的传染则难以避免,个别职工被感染将迅速引发企业内疫情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2.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通报批评、处分、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和执照、罚款、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4.刑事责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企业要求职工提前复工,职工是否有权拒绝?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的规定,除符合规定的企业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这也是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因此在延迟复工期间除符合规定的企业外,其他企业要求职工提前复工,职工有权拒绝。


四、企业安排职工在家休息时完成可以完成的工作,职工拒绝提供劳动的,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延迟复工期并未区分在家办公还是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办公,且该期间因系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期间,根据《青岛市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因此该期间不建议以此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五、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可否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换休?


不可以。


六、企业要求劳动者在家休息,劳动者能否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由于防控疫情需要,无论是政府要求企业暂停复工,还是企业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复工,都不属于企业未提供劳动条件,且人社部规定明确要求企业继续支付工资。职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七、疫情的发展方向不明确,企业应当如何安排生产经营?


鉴于目前已做出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的通知,对于是否会再次延长复工依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企业的生产经营遇到很大的挑战。为此,建议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密切关注政府管控动态,大局为重,尽量安排职工在家上班,实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八、延迟复工期间,HR能做些什么?


1.告知复工时间:依据国家和各地政策规定确定本企业职工复工时间。


2.职工返程提示:提示职工尽可能提前返程,做好路途疫情防护工作,到达后做好自我隔离。


3.职工申报:延迟复工期间进行疫情感染和接触情况申报;可能影响职工正常复工的特殊情形申报,如封城、封路、交通限制等。


4.疫情防控安全告知:复工前职工个人的疫情防控提示;复工后的公共场所和办公场所的疫情防控安全告知及自我保护措施。


第三部分:复工后的劳动人事问题


一、办公模式考虑灵活操作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下两点需特别关注:


(一)办公考勤妥善处置


远程办公虽最大程度降低了疫情风险,但也对常规考勤造成了困难。对企业管理而言,考勤是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尽管职工不在企业地理支配范围内,企业仍应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1.职工仍应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正常工作,企业可要求其通过办公软件打卡;


2.工作地点应限于家庭或其他固定地址,如确有外出办公需要,应向企业提前报备;


3.职工应当在远程办公期间及时回应工作安排,自觉、高效完成工作任务,接受企业的定期考察。


而在此期间,企业也应多加关心职工身心健康,提醒职工注意锻炼与休息,及时向职工传递疫情最新情况与政府政策。


(二)加班管理仍需重视


企业实行灵活办公模式,采用弹性工作机制,是否意味着在疫情期间,所有职工均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案是否定的。


“弹性工作机制”仅是企业应对疫情所做的特殊调整,并不等同于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者仅适用于特定范围、特殊岗位的职工,并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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