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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系列之企业职工隔离实操解答

合作机构: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宁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据此,医疗机构对肺炎疫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上的隔离。此外,仍有因地方政府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企业要求等其他原因导致的隔离。


1.企业职工隔离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操作和现实情况,企业职工隔离的情形主要包括:医学隔离、政府隔离、企业隔离和自我隔离四大类。


①医学隔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采取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等措施进行的隔离。

②政府隔离,是指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如基于防疫实施的停产、交通管制、疫区返程居家隔离等)进行的隔离。例如,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关于对重点疫区来青返青人员实施主动报告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通告》,通告第一条要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从重点疫区来青返青人员,应当自觉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时间自离开重点疫区之日算起不得少于14日。”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月5日发布“来青(返青)人员健康管理告知书”,其中第三条要求“有相关流行病学史(包括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重点地区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人员有接触史)的,必须自返青之日起居家隔离14天,原则上不得外出;凡与疑似或确诊病人有密切接触的,都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③企业隔离,是指企业要求外地返程职工居家隔离一定天数。


④自我隔离,是指企业职工在没有医学、政府、单位要求的情况下,自行居家进行隔离。


2.“医学隔离”或“政府隔离”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第一条、《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 号)第二条均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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