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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企业应如何防控人力资源风险?

合作机构: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在庚子鼠年来临之际,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席卷了全国,不仅侵袭了人们的身体和健康,而且对我国整体经济造成短期冲击,部分企业停产停工、经营困难。在疫情期间,企业人力资源问题十分突出,备受关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以下简称“人社部”)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关于延长假期、延后复工等指导性措施,以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有效保障员工个人利益、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团队围绕企业复工、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保护、休假、薪酬和加班、工伤的认定、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等六大问题,认真梳理、研究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撰写本文,以期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帮助企业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用工问题。


一、企业复工问题


01 复工时,企业应如何处理、对待从疫情重灾区返回或者近期去疫情重灾区出差、旅游的员工?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人社部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通知,建议企业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对于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治愈、但仍需遵照医嘱病休的员工,企业可以通知员工依法进入医疗期;第二,对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企业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第三,对于未确诊、未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进行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02 复工时,企业应如何处理、对待除疫情重灾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返京员工?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控中心致广大市民的一份信》建议外地返京人员自行隔离14天。建议上述员工在隔离期间不到单位上班,企业可以安排其在家办公。当然,员工是否需要隔离14天,可由企业根据企业运营状况、员工工作性质、员工行程、员工身体状况等因素自行决定。


03 复工时,企业应如何处理因交通管制而无法按时复工的员工,可否认定为旷工?


答:不建议直接认定为旷工,可灵活处理。疫情发生后,为了控制疫情,包括疫情重灾区在内的部分地区采取了交通管制措施。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除了包括医学隔离外,还包括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交通管制属于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员工若因交通管制无法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不宜直接认定为旷工。


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减少损失:第一,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第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第三,如果员工未复工的时间较长,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安排员工待岗。


当然,如果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能及时复工的,企业可以依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04 企业通知员工提前返岗,员工拒绝返岗的,企业如何处理?能否视为旷工?


答:视情况而定。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对于一般行业而言,属于“休息日”,即使员工接到提前返岗通知而未返岗的,也不宜直接认定为旷工。


劳动法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此次疫情便属于严重威胁员工身体健康、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如果企业基于防控疫情所需,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员工因主观原因未按要求提前返岗的,企业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05 被确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治疗痊愈或者隔离结束后,企业可否要求员工进行身体复检复查?


答:可以。用人单位出于安全考虑,可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对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进行身体的复检复查。但是在协商和复检复查中,企业不能以歧视态度对待员工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06 在疫情期间,对企业复工是否有特殊要求?


答:是的。根据中央及地方在疫情期间发布的通知,中央及地方政府均要求企业在复工前或者复工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企业在复工后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包括员工与疫情相关个人信息的统计、疫情防控信息的报告、工作区域的消毒、员工体温的检测等。如果企业拒不配合,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违反相关通知的要求,未做好防控工作,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威胁公共安全,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7 延后复工到期(2020年2月10日)后,对复工企业的工作形式是否有特殊要求?


答:是的。在疫情防控结束前,企业仍应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范,采取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目前北京市尚未对2月10日后企业的工作安排发布相关通知。建议企业可以视疫情发展、自身经营情况、员工身体状况对员工工作方式进行合理安排。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到单位上班,做好办公区域消毒、隔离等防护措施,可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避免造成员工的汇聚、集中。


08 复工后,员工在家办公的,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无特殊要求?


答:有。如果公司安排员工远程办公,意味着该员工所获取、发出的大多数公司信息均通过互联网完成,增加了公司信息泄露的风险。此外,员工离开了办公区域,如何确保员工在远程办公期间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也是远程办公保护商业秘密时遇到的难题。在特殊时期,针对远程办公的员工,建议由计算机软件供应方、律师、用人单位协同合作,分别通过优化办公软件、制定和具体实施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等方式建立远程办公商业秘密保护的综合机制。


09 因疫情而遭遇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如何快速走出困境?


答:此次疫情发生后,中央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政策,帮扶企业走出经营困境。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了以下措施,确保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第一,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第三,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第四,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第五,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第六,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第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第八,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第九,提高融资便捷性;第十,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第十一,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第十二,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第十三,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第十四,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第十五,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第十六,精心做好企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比照《若干措施》的规定,寻求政府帮扶,逐步走出生产经营困境。


二、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保护


01 在疫情期间,企业可否收集和使用员工与疫情有关的个人信息?


答:可以。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在疫情特殊时期,员工与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及具体工作安排,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企业有权知悉。另一方面,《劳动法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在疫情期间,企业根据所收集的员工与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创造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降低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机率,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因此,企业收集和使用员工与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也是企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方式之一,是企业的义务。


02 企业收集员工与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后,能否任意使用?


答:不能。与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信息,通常为敏感信息,关涉员工的身心健康,甚至关涉员工的名誉和荣誉,企业应谨慎处理,不能任意使用。根据《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使用员工个人信息过程中应遵循“告知和同意”、“最少必要”、“安全保密”等基本原则,避免因员工个人信息的泄露、非法提供、滥用引发纠纷。


03 企业对所收集的员工与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是否负有管理责任?


答:是的。企业收集员工与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后,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保管,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包括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方式进行安全储存和传输;将个人信息进行单独储存、由专人保管;限定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和使用人员,仅能将个人信息使用在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等特定用途,仅授权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需使用个人信息的人员知悉和使用。


04 如果发现员工出现异常情况,企业可否披露员工与疫情有关的个人信息?


答:可以。如果发现异常,企业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披露员工与疫情有关的个人信息,这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旦企业发现情况异常,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如果没有及时报告并造成不利后果,企业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05 员工可否拒绝提供、谎报、瞒报与疫情有关的个人信息吗?


答:不能。《劳动合同法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疫情时期,员工与疫情有关的个人信息属于该条规定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告知企业。如果员工隐瞒、谎报与疫情有关的个人信息,可能违反《传染病防疫法》,甚至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员工拒绝提供与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时,企业可以先行告知其有披露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提示其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员工依然一意孤行,企业可以视情况对员工采取安排休假、远程办公等方式隔离,并根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休假、薪酬和加班


01 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通知的延长假期、延后复工的期限届满后,企业可否以疫情为由继续延长假期?


答:可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北京市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除特定行业外,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在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所通知的延长假期、延后复工期限届满后,基于防控疫情需要,是否继续延长假期,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


02 如果员工的年休假、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假期可否顺延?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次假期延长属于由国务院统一规定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如果发生重叠,年休假应当顺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病休期间,医疗期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如果发生重叠,医疗期不应顺延。


03 如果员工的婚丧假、探亲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假期可否顺延?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法规目前并未对婚丧假与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重叠时是否顺延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如果发生重叠,应根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决定是否顺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如果发生重叠,探亲假不应顺延。


04 在假期延长、延后复工期间,企业批准或者提前安排员工休假的,假期性质能否更改?


答:不能。在政府发布延长假期通知或者延后复工通知后,建议不更改假期性质,按照企业与员工之前确定的假期类型和假期长度执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假期性质和假期长度的。


05 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延迟复工的,应如何计算员工薪酬?


答:建议支付正常薪酬或者经协商一致降低薪酬。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除特定行业外,一般企业复工时间延迟至2020年2月9日,其中,2月8日、2月9日原本为休息日。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在延迟复工期间,无论员工是否实际工作,均建议企业视同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果企业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灵活工作方式,降薪支付薪酬。


06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对未复工员工、复工员工、停工员工,应如何支付薪酬?


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将企业对未复工的员工、复工的员工、停工的员工的不同处理方式和薪酬支付标准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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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在疫情期间,如果员工被隔离,企业可否单方调岗调薪?


答:不能。《传染病防治法四十一条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在员工被隔离期间,如果企业单方停止发放员工隔离期间的薪酬,或者单方对被隔离员工调岗调薪,行为明显不当。


08 员工隔离期结束后,需要继续休养身体的,企业应如何支付薪酬?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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