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
-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
- 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
-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
- 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
-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
- 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
-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
-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
-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
- 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
- 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
-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 第十五条 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
- 第十六条 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
- 第十七条 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
-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
- 第十九条 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买受人在
- 第二十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
-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售出后买受人经营企
- 第二十四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
- 第二十五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
- 第二十六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
- 第二十八条 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
- 第二十九条 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
- 第三十条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 第三十二条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
- 第三十四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法宝引证码】CLI.3.349794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法释〔2020〕18号
- 公布日期:2020.12.29
- 施行日期:2021.01.01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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